时间: 2025-11-07 22:20:24
以县城建成区为中心,东至紫柏路与南环路交汇处、西至县委党校、南至南环路向南延伸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钢铁、焦化、冶金、有色锻炼、建材、化工、装备制作等职业企业依照生态环境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I类(一 般)燃料品种办理,即: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间,型煤含硫量、蒸发分限值分别为0.5%、12.0%,焦炭含硫量、灰分、蒸发分限值分别为0.5%、10.0%、5.0%,兰炭含硫量、灰分、蒸发分 限值分别为0.5%、10.0%、10.0%);
(二)除钢铁、焦化、冶金、有色锻炼、建材、化工、装备制作等职业企业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其他职业范畴依照生态环境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Ⅲ类(严厉)燃料品种办理,即:
1.煤炭及其制品,包含原煤、散煤、煤研石、煤泥、煤粉、 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四、禁燃区范围内制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则的期限内改用电、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动力;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有必要装备专用锅炉,并装置高效除尘设备。
五、禁燃区范围内不具备天然气运用条件的居民户实施电能等清洁动力代替,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全面运用清洁动力。
六、严肃查处禁燃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以及各类违法出售、未依规则中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七、《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汉中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30日印发的《汉中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办理规则》(汉政发〔2023〕12号)一起废止。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办理规则》的告诉(2025第8号)